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2019-01-17 11:44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简称“联合利国文交所”)进行的实物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联合利国文交所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实物资产是指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具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地产、机械设备、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物品、存货等资产。

  第三条 参与实物资产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从事实物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实物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七条 转让方转让实物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第 转让方应向联合利国文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转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

  (四)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五)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七)联合利国文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有权批准机构同意转让的批复或决议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联合利国文交所可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

  第十条 转让标的为房地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转让标的为机动车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保险单、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等。

  第十一条 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联合利国文交所应对转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实物资产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 挂牌转让;

  (二) 拍卖转让;

  (三) 动态报价转让。

  转让方应在交易前明确交易方式并选择相应的《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进行填报。

  第十三条 挂牌转让是指联合利国文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报刊、联合利国文交所官网、官微、全国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系统进行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行为。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应采取拍卖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四条 拍卖转让是指联合利国文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组织经联合利国文交所认可的拍卖机构,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以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的行为。

  第十五条 动态报价转让是指联合利国文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联合利国文交所官网、官微、全国产权信息发布系统、动态报价系统进行信息发布,竞买人即可通过联合利国文交所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

  第十六条 实物资产转让方不得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转让方转让已对外租赁房屋且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的,以及转让共有物且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八条 转让方在提出转让申请时应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十九条 联合利国文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的,联合利国文交所向转让方出具《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审核未通过的,联合利国文交所将审核意见告知转让方。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二十条 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联合利国文交所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信息发布。信息发布时间5-20个工作日,累计不超过6个月,自正式发布信息日次日起计算。

  选择拍卖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执行。

  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时间与自由报价期一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转让信息中公布的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否则应负责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查阅转让标的相关资料。转让方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二十四条 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联合利国文交所将书面告知转让方。

  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在动态报价活动期间内未产生有效报价,经转让方申请,联合利国文交所可重新组织动态报价活动。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登记截止时间前向联合利国文交所提出受让申请,并将保证金交纳至联合利国文交所指定账户。

  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登记受让意向的截止时间为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

  选择拍卖方式转让的,登记受让意向的截止时间以所发布拍卖公告中约定时间为准。

  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登记受让意向的截止时间为自由报价期结束前1个工作日的15时。  

  第二十 意向受让方应向联合利国文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

  (二) 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 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联合利国文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 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第二十 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联合利国文交所应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二十九 联合利国文交所对《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受让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按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出具《实物资产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联合利国文交所将予以书面告知。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收到通知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补正;选择拍卖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应在受让登记截止日17时前按要求做出补正。

  第三十条 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获得资格确认后,取得竞买人资格。竞买人应在动态报价期内凭借有效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联合利国文交所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进行报价。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三十二条 采取挂牌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进行协议转让,联合利国文交所出具《交易鉴证书》;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转让方挂牌前选择的竞价方式(拍卖或网络竞价)确定受让方。联合利国文交所依据竞价结果,出具《交易鉴证书》。

第三十三条 采取拍卖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四条 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联合利国文交所向受让方出具《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五条 实物资产交易各方应通过联合利国文交所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实物资产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第三十六条 受让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联合利国文交所结算账户。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可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联合利国文交所在转让方申请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支付到联合利国文交所结算账户的交易价款原额划转到转让方账户,交易价款在联合利国文交所指定账户期间的利息归属联合利国文交所。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由联合利国文交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额原路径返还。

  第三十七条 交易双方应按照联合利国文交所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八条联合利国文交所对实物资产交易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且受让方按照关交易证明文件的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首付款后,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鉴证书》。

  第三十九条 转让标的权属移转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凭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条 转让方在转让标的移交前,负有保全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交易过程中,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的,交易活动中止。实物资产交易过程中,标的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形,联合利国文交所有权终结交易。实物资产交易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参照《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实物资产交易双方及相关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联合利国文交所申请调解,联合利国文交所参照《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执行。联合利国文交所可以根据争议情况中止交易。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恢复交易;协商或者调解无效,致使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联合利国文交所可以终结交易。

  交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实物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实物资产进行交易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转让方超越权限擅自转让资产的;

  (五)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联合利国文交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交易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交易的;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联合利国文交所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四十四条 联合利国文交所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方主体适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四十五条 实物资产交易的相关材料由联合利国文交所存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实物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所拥有的实物资产交易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联合利国文交所。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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