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操作规则
2019-01-17 11:33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在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合利国文交所)进行的增资行为,促进各类资本通过产权市场实现优化配置,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联合利国文交所进行的企业增资活动,参与增资活动的融资方、投资方等各方主体都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融资方是指通过联合利国文交所实施增资的企业,融资方应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依照本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

  本规则所称投资方是指依法参与增资,并被选定实施投资行为的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方应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条 参与企业增资活动的各方主体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推进增资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 对接增资需求

  第五条 参与增资活动的投融资各方,均可向联合利国文交所或联合利国文交所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业务咨询,委托其提供政策咨询、方案设计、项目推介、尽职调查等相关服务。

  第六条 融资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可通过联合利国文交所预披露增资信息,广泛征集意向投资方。

  第七条 融资方预披露增资信息的,需向联合利国文交所提交《增资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预披露信息一般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增资条件、投资方资格条件等内容。

  第八条 预披露信息在联合利国文交所网站等相关媒体发布,发布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预披露信息发布期间,联合利国文交所及时向融资方反馈意向投资方征集情况,也可组织融资方与意向投资方洽谈,协助融资方修订完善增资方案。

  第三章 受理增资申请

  第十条 融资方实施增资,一般向联合利国文交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增资信息发布申请书》(含《增资公告》);

  (二)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决策及批准审批文件

1)关于同意本次增资行为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依章程规定);

2)上级主管部门或有权机构关于本次增资行为的审核批准文件;

(五)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六)专项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

(八)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九)法律意见书(需说明是否存在重大仲裁、诉讼、或有负债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融资方应在《增资公告》中充分披露企业基本情况、投资方资格条件、增资条件、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的方式,以及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十二条 企业基本情况信息,一般包括:

  (一)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企业类型、所属行业、主营业务、职工人数;

  (二)现有股权结构;

  (三)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第十三条 融资方可合理设置投资方资格条件。投资方资格条件可包括主体资格、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等内容。

  第十四条 融资方可根据增资的目的,合理设置增资条件,一般包括:

  (一)拟募集资金总金额和各投资方募集资金金额(含区间);

  (二)付款方式及期限;

  (三)各投资方占增资后企业的股权比例(含区间);

  (四)增资工作的时间进度要求;

  (五)其他增资条件。

  第十五条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信息,一般包括:

  (一)审计报告、估值文件中的保留意见或重要提示;

  (二)增资目的;

  (三)募集资金用途;

  (四)增资后企业治理结构;

  (五)尽职调查的要求;

  (六)募集资金总金额和投资方家数超出或不足时的相关安排;

  (七)融资方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融资方应在《增资公告》中明确择优选定投资方的方式,融资方可单独或组合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择优选定投资方。

  第十七条 融资方可在《增资公告》中提出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的要求,并披露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第十八条 联合利国文交所在收到增资申请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融资方提交的增资申请材料、信息公告内容等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发布增资信息。

  第四章 发布增资信息

  第十九条 联合利国文交所将增资信息在联合利国文交所网站等相关媒体发布,公开征集意向投资方。

  第二十条 增资信息发布期限一般不少于40个工作日,以联合利国文交所网站首次信息公告的次日为起始日。

  国有企业增资信息发布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增资信息发布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可按照信息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信息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二十二条 信息发布期间,融资方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增资活动可能产生影响时,融资方应及时书面通知联合利国文交所。联合利国文交所可根据融资方的申请补充、中止或者终结信息发布。

  补充信息发布的,信息发布期限连续计算,补充信息发布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中止信息发布的,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待相关影响确定或消除后,可恢复信息发布。恢复后的继续信息发布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累计公告期不少于《增资公告》中约定的发布期限。

  第五章 登记投资意向

  第二十三条 增资信息发布期间,意向投资方可到联合利国文交所查阅增资项目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意向投资方应在信息发布期间向联合利国文交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投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决策及批准文件;

  (五)《增资公告》要求的相关材料;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联合利国文交所对提交《投资申请书》的意向投资方逐一进行登记,并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融资方。

  第二十六条 投融资各方经协商,可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第二十七条 联合利国文交所对意向投资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通知融资方。

  第二十八条 融资方应在收到审核意见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联合利国文交所出具对意向投资方的资格确认意见,对意向投资方资格不予确认的,应提供合理理由。

  第二十九条 联合利国文交所应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通知各意向投资方。意向投资方应按照《增资公告》要求,将保证金交纳至联合利国文交所指定账户,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意向投资方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资格。

  第六章 择优选定投资方

第三十条 融资方需要通过联合利国文交所在合格意向投资方中择优选定投资方的,应在产生合格意向投资方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择优实施方案。

第三十一条 联合利国文交所协助融资方按照择优实施方案选定投资方。

  采用竞价方式的,各合格意向投资方参与竞价,以竞价结果确定投资方。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融资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成谈判小组,分别与各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谈判,根据谈判结果和报价,择优选定投资方。

  采用综合评议方式的,融资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成评议小组,对各合格意向投资方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议,择优选定投资方。

  第三十二条 融资方在择优选定投资方后3个工作日内,对择优结果进行确认。

  第七章 出具增资凭证

  第三十三条 在确定投资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联合利国文交所向投融资各方出具《增资结果通知书》,融资方一般在收到《增资结果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增资公告》约定的增资条件及择优结果,安排新老股东共同签订《增资协议》,并交联合利国文交所存档。

  第三十四条 联合利国文交所在收到《增资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增资交易凭证》。

  第三十五条 投资方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缴付出资,联合利国文交所可提供相应的资金结算服务。

  通过联合利国文交所结算增资款的,联合利国文交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结算增资款的利息。增资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协议生效当日,增资款产生的利息归投资方所有;增资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增资款从联合利国文交所划出当日,增资款产生的利息归融资方所有。

  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增资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由联合利国文交所在确定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额原路径返还。

  第三十六条 联合利国文交所在网站对增资结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通过联合利国文交所征集合作方发起新设企业的,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联合利国文交所。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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