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简称联合利国文交所)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行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国有产权交易收费由基础服务费和招商推介服务费两部分构成。根据不同的交易标的,以保障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为原则,采用不同的交易方式,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其中:
基础服务费是指联合利国文交所为产权转让、资产转让、企业增资及租赁类项目提供业务咨询、方案设计、材料审核、信息披露、项目推介、意向登记、组织交易、资金结算、发布成交公告及出具交易凭证等服务,向交易双方收取的费用。
招商推介服务费是指联合利国文交所及相关第三方合作机构为企业不动产转让和资产租赁提供市场招商、尽职调查、商务谈判、项目融资等额外专业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费用。
二、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种收费标准及依据如下:
(一)产(股)权交易和企业增资
根据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594号)的规定,产(股)权交易服务费按成交金额并采取差额定率累加计算方式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计算标准详见表-1、表-2:
1、协议转让方式成交
成交金额(万元)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3000及以下 | 双方各2.4 | 每宗产权交易服务费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收。 |
3000以上—6000 | 双方各2 | |
6000以上—10000 | 双方各1.5 | |
10000以上—50000 | 双方各0.7 | |
50000以上 | 双方各0.3 |
2、网络竞价方式成交
成交金额(万元)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转让方 | 受让方 | ||
3000及以下 | 0.24 | 3.2 | 每宗产权交易服务费低于3600元的按3600元计收。 |
3000以上—6000 | 0.2 | 2.4 | |
6000以上—10000 | 0.15 | 1.4 | |
10000以上—50000 | 0.07 | 0.60 | |
50000以上 | 0.03 | 0.30 |
(二)企业资产转让
1、实物资产转让
机动车、生产设备、存货、废旧物资等实物资产转让,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计算标准详见表-3:
成交金额(万元)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转让方 | 受让方 | ||
10(含)以下 | 5 | 5 | 每宗交易服务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收,竞价后增值部分按增值额收取转让方5%增值服务费。 |
10以上100(含)以下 | 4 | 4 | |
100以上500(含)以下 | 3 | 3 | |
500以上 | 2 | 2 |
2、不动产转让
以房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转让,基础交易服务费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计算标准详见表-4:
成交金额(万元)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转让方 | 受让方 | ||
500(含)以下 | 1.5 | 1.5 | 每宗交易服务费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收,竞价后增值部分按增值额收取转让方5%增值服务费。 |
500以上1000(含)以下 | 1 | 1 | |
1000以上 | 0.5 |
0.5 |
(三)资产租赁
资产租赁基础交易服务费以首年成交租金为基数双向收费,交易双方各自承担。计算标准详见表-5:
协议成交:
成交金额(万元)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出租方 | 承租方 | ||
100(含)以下 | 2 | 2 | 每宗交易服务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收。 |
100以上500(含)以下 | 1.5 | 1.5 | |
500以上 | 1 | 1 |
网络竞价成交:
成交金额(万元)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出租方 | 承租方 | ||
100(含)以下 | 2 | 承租方按成交年租金折合成每月房租,收取半个月房租作为交易服务费。 | 产生竞价后,出租方按基础费率+竞价增值额的10%合并收取服务费。 |
100以上500(含)以下 | 1.5 | ||
500以上 | 1 |
三、上述服务类型规定的收费标准均为基础服务费收费标准,如委托联合利国文交所进行市场招商并最终撮合成交的,招商服务费由委托方与联合利国文交所协商确定,并在交易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收费比例最高不超过成交金额5%。其他任何第三方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费、差旅费、审计评估费、律师费、各类佣金等,均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不包含在交易服务费当中。
四、国有产权交易服务应遵循国家有关产权交易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自愿、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交易委托,应签订委托合同并依约履责,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结算资金、出具凭证等服务,方可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无委托合同或未依约履责的不得收费。
五、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