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
合格投资人标准(自然人)
第一条 在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文交所)参与资产包交易的投资人必须是年满20周岁且居住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
第二条 在文交所进行资产包交易的投资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 在文交所进行资产包交易的投资人必须对文化交易市场有基本的了解与风险认知。
第四条 在文交所进行资产包交易的投资人必须具有两年或两年以上高风险投资领域的投资经验,具有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五条 在文交所进行资产包交易的投资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互联网应用能力。
第六条 在文交所进行资产包交易的投资人必须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文交所关于资产包交易的相关交易规则和细则,对文交所的交易模式有充分的理解。
第七条 在文交所进行资产包交易的投资人必须认真阅读并接受文交所公示的《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风险揭示书》。
第八条 在文交所进行资产包交易的投资人必须与文交所签订《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投资人入市交易协议》。
第九条 在文交所进行资产包交易的投资人的开户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整;持有深、沪证券交易账户三年以上资质的投资者的开户资金可以放宽至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整。
第十条 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
投资人开户须知
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简称“联合利国文交所”)是中宣部、
文化部、中国监证会等七部委、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湖南省政府金融办业务监管,由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控股的全国性文化产权交易及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于2011年5月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8000万元。联合利国文交所是我省促进文化产业要素跨行业、跨地域、跨所有制流动,推动文化产权交易、投融资挂牌交易、企业改制重组、创意成果转化的指定平台,服务全国,旨在通过文化和资本的对接服务,为广大投资者、文化企业和项目提供更广泛的投融资渠道,促进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在文交所参与权益买卖交易的投资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必须要求年满20岁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或正常运营的法人机构。
投资人应保证向文交所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完整其资金来源合法。文交所参照有关规定对提供的各类信息资料只进行形式审查与核实,投资人应承担因提供虚假证件、资料所引发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并且文交所有权注销其已经存在的投资用户资格。
投资人在文交所参与交易时,应当遵守本所相关交易制度,并详细了解投资产品的特点和交易规则。
投资人在文交所参与交易时,可合法获得投资收益,但应自觉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同时自行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市场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这包括但不限于:
宏观经济风险: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文化市场、艺术品市场价值的变化、影视剧票房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价格变动。
政策风险:有关文化产业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交易发行风险、价格的波动或提前停止交易风险。
资产包鉴定及评估风险:在资产包品鉴定与评估过程中,其结论仅代表鉴定专家等少数个人意见,理论上仍存在偏差的可能。
影响项目收益的风险:例如影视剧行业存在盗版、作品审查未通过、作品销售不畅、市场竞争加剧、版权纠纷等影响收益的状况。
技术风险:由于交易(撮合)实施、清算交收、行情揭示、权益交易结算资金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发生故障和被攻击的可能。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集保资产包的破损、遗失、造成停止交易和收益损失。
其他风险:诸如账号密码泄露、网上交易未及时退出可能遭遇黑客攻击、投资人的计算机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文交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导致无法下达申报、恶意虚假申报失败、延迟、错误等交易不能实现的风险。
文化资产包投资存在投资风险,在投资过程中以上原因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均需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人:
在进行资产包交易时,您可能会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投资风险,根据《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资产包交易暂行交易规则》、《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资产包登记结算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在投资人选择进入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后,则视为已仔细阅读该风险提示书并自愿承担投资市场带来的风险。投资人进行资产包交易存在风险并可能导致投资人亏损,投资人应自行承担,此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宏观经济风险: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形式的变化以及文化市场价值取向的变化,导致影响资产包价格上下波动的情形。
政策及市场风险:有关文化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交易规则自身及其变化以及影响资产包价格的其他市场因素变动,均可能导致资产包价格上下波动。
鉴定评估风险:资产包鉴定评估意见书仅供参考,不能完全保证其的真伪和品质,由此可能造成资产包的价值和价格出现偏差。
资产包毁损灭失风险:在资产包运输、展示、存管等过程中,出现破损、遗失等情形,导致资产包贬值,资产包停牌或退市,且承保公司未能赔偿或未能全额赔偿的风险。
资产包投保额与市值不相符风险:由于资产包在交易过程中,其价格会发生上下波动,可能导致资产包总市值与当期投保的保额不相符的风险。
技术风险:由于交易购买、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资金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不排除通讯技术、计算机技术本身存在缺陷。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
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资产包交易系统的瘫痪;本所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导致资产包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甚至瘫痪;银行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导致资金转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可能会使您的交易申报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转账资金不能及时到账。
数据传输风险:由于交易指令是通过互联网进行输送,因互联网故障等原因使交易指令出现中断、中止、延迟等情况,导致交易申报无法成交、无法全部成交或延迟成交。
账号密码泄露风险:由于投资人使用的计算机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导致的密码泄露、账号泄露或投资人身份被冒用,导致无法正确下达申报指令、恶意虚假申报或申报失败、延迟、错误等。
投资人计算机软硬系统风险:投资人的计算机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本所提
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导致无法下达申报指令或申报失败、延迟等。
十一、投资人计算机网络故障风险:投资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资产包交易时,投资人的软件系统界面显示已经申报成功,而交易所主机未接到其申报指令,从而存在投资人不能买入和卖出的风险;投资人软件系统界面显示其申报交易未成功,于是投资人再次发出申报指令,而交易所服务器收到投资人多次申报指令,并已按其指令进行了交易,由此给投资人带来重复买卖的风险。
十二、其他风险:由于密码失密、操作不当、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可能会使投资人发生无损;网上申报、热键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网上交易未及时退出还可能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损失;上述损失都将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在投资人进行资产包交易时,他人给予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不会降低发生亏损的可能。
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投资人资金损失。在交易过程中,投资人应确保已对各种可能遇到的风险因素有较客观和理性地认识。
特别提示:本所警告投资人,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心理承受能力认真制定投资策略。投资人在进行资产包交易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在投资人投资资产包之时,我们郑重地提醒投资人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条款:
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理性进行资产包交易投资。
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投资品种。
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请认真了解所投资资产包的资产信息,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请认真了解并掌握资产包投资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投资分析能力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本所不代理投资人进行资产包投资,也没有授权任何个人或组织进行资产包委托投资理财业务。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请不要与任何人签订资产包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投资人承担。
本所特别提醒投资人,资产包投资是一种高风险投资,请分清投资与投机、风险和收益之间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谨慎入市,理性操作,注意身心健康与资金安全。
本风险揭示并不能揭示从事资产包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资产包市场可能出现的全部情形,投资人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进行资产包投资和交易。切记: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本人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了《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风险揭示书》的各项内容,并承诺独立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
共有人公约
本公约由全体共有人签署并承诺自觉遵守。
为维护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 称“文交所)全体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文化产权资产包投资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的规章制度特质订本公约。
按文交所制订的规则保留资产包的持有人或购买并持有资产包的投资人是该资产包标的物的共有人。共有人购买资产包后即取得其所拥有资产包对应的资产包标的物的所有权。同一资产包标的物的全体共有人按其各自所购买的资产包份额与其他共有人按份共有资产包标的物。
共有人按本公约约定行使对资产包标的物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按本公约约定及文交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处分其享有的资产包。
共有人取得该资产包即同时自动授权文交所全权代表共有人选定、变更存放人,与之签署、修改、解除、终止存放协议等相关文件、交付、存放、取回资产包标的物。共有人享有与其所持有资产包相应的资产包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拥有同一资产包标的物全部资产包的共有人一致要求返还资产包标的物的,应共同向文交所提出申请,并共同指定一名接收资产包标的物的代表,由文交所通知存放人返还。部分共有人不得要求返还。
共有人取得该资产包即同时自动授权文交所全权代表共有人选定、变更保险人,为资产包标的物投保,并与保险人签署、修改、解除、终止保险等相关合同。
共有人取得该资产包即同时自动授权文交所全权代表共有人决
定是否对资产包标的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展示,并授权文交所自行决定展示时间、地点、方式、期限等全部相关事宜。除非特殊情况,并经文交所发布公告,就展示收入支出处理做出安排外,共有人不得主张利用展示所产生的任何收益。
共有人取得该资产包即同时自动授权文交所全权代表共有人在
发现资产包标的物需要进行维护、修复时,自行决定是否对资产包标的物进行必要的维护、修复等特殊处理,并授权文交所自行决定维护、修复的时间、地点、人选、方式、费用等全部相关事宜。因维护、修复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共有人承担。
共有人依法享有资产包标的物其他资产包的优先受让权,行使该优先受让权应依文交所的规则,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共有人有权将其所持有的资产包进行质押。共有人质押资产包的,应与质押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向文交所提出质押登记申请。质押人应承诺同意依据文交所规则发生期满交割、要约交易或要约收购等特殊情形时,无条件同意文交所按其规则进行处置。符合上述条件,并由文交所予以登记备案的,共有人在质押期限内不得卖出其质押的资产包,不得主张资产包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但事先经质押权人同意的除外。
共有人所有的资产包被已发冻结的,冻结期内共有人不得卖出其被冻结的资产包,不得主张资产包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但事先经冻结人批准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共有人有权根据文交所的交易规则卖出其所持有的资产包,资产包卖出时对资产包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随之转移并替代标的物的交付,共有人享有的所有权同时取消。
第十二条 共有人有权根据文交所的交易规则卖出其所持有的资产包,资
产包卖出时对资产包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随之转移并替代标的物的交付,共有人享有的所有权同时取消。
第十三条 共有人作为资产包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按所持有的资产包承担资产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存放、保险机构或其他第三人应当对毁损。灭失承担责任的,共有人有权向相关责任人索赔。
第十四条 单一共有人持有单只定期资产包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1%时,该共有人可发起要约交易,要约交易应遵循文交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共有人在取得该资产包即同时自动授权文交所全权代表共有人在资产包存续期限届满时,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对资产包标的物进行拍卖,并与拍卖机构签署、修改、解除、终止委托拍卖等相关合同。
第十六条 定期资产包达到规定的交易届满期限,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进行竞价交割。竞价交割成功的,所得款项扣除竞价交割费用后按交割前共有人所持资产包比例进行分配;竞价交割失败的,文交所全权代表共有人对资产包标的物进行拍卖,所得款项扣除拍卖费用后按交割前共有人所持资产包比例进行分配。资产包标的物进行竞价交割的,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竞价交割底价为该资产包历史交易最高市值与历史交易最低市值的平均值。
第十七条 共有人作为资产包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按所持有的资产包比例,按份承担在资产包持有期间资产包标的物的保管、保险、展示、维护等费用。
第十八条 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当单个共有人持有的同一不定期资产包标的物的资产包达到该资产包发行总量的50%时自动触发资产包交易要约机制,该共有人提出要约收购并缴纳足额收购保证金的,该只资产包的全体共有人均要约收购单价或反要约收购单价(如有)售出所持有的全部该只资产包。
第十九条 同一资产包标的物的全体共有人一致要求变更本公约约定,或变更文交所确定的有关运输、存放、保险、展示等内容的,应共同向文交所提出书面申请,并与文交所协商善后处理事宜。
第二十条 因本公约引起的,或与本公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共有人均有权向文交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权
交易投资人入市交易协议
本协议由投资人和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文交所“)签订
投资人声明:
投资人符合《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合规投资人标准》,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交所交易规则中禁止或限制其投资的情形。
投资人对其向文交所提供的所有证件以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投资人已阅读并自愿遵守文交所向其提供的《联合利国文化产交易所合格投资人标准》、《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共有人公约》、《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风险揭示书》、《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资产包交易暂行交易规则》、《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资产包登记结算暂行管理办法》,清楚认识并自愿承担资产包交易投资风险。
投资人同意遵守有关资产包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文交所的交易规则。
投资人同意并授权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登记结算中心为其办理其资产包账户与其他账户之间的资产包划付。
投资人同意并授权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对其所持资产包标的物代为委托保管、展示及投保。
投资人已阅读《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投资人开户须知》。
投资人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文交所的免责条款。
第二条 投资人在进入文交所市场进行资产包交易前须在文交网站(www.lhcee.com)注册成为文交所会员,并开通资产包账户和资金账户。投资人开设资产包账户和资金账户时,应按文交所要求填写开户资料。由于投资人提供资料有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资金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投资人承担。
第三条 投资人的资产包记入其份额账户。
第四条 投资人开设资产包账户时,应自行设置密码。投资人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
第五条 投资人在开立资产包账户和资金账户后须到文交所指定存管银行开立资产包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并与指定的存管银行签订资产包交易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在开通资产包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后,本所将对投资人的资产包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关联,资金账户仅作为投资人资产包交易前用来验证其交易可用资金使用。
第六条 投资人应在申报次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文交所查询该申报结果,如投资人对该结果有异议,须在查询当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文交所提出质询。投资人逾期未申请查询或未对申报结果以书面方式向文交所提出质询的,视为投资人已确认并认同该申报结果。
第七条 投资人如若出现文交所交易规则中列示的违规情形或违规、违法行为,文交所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资产包交易暂行交易规则》对投资人资产包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限制,如冻结资金、禁止资金划拨等;以及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投资人账户进行调查和审计。
第八条 投资人提取资金的每笔数额、每天存取次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投资人与存管银行签订的相关协议执行。
第九条 当投资人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文交所,并到文交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如果投资人需变更存管银行,应将其原资产包交易资金专用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出,待其资产包交易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零并注销该账户后,方可到新的存管银行重新开立资产包交易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投资人办理变更存管银行期间,禁止进行有关文化产权资产包的一切交易。待文交所将投资人资金账户与投资人新开立的资产包交易资金专用账户相关联后,投资人方可进行资产包交易。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文交所可要求投资人限期纠正,投资人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文交所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
文交所发现投资人提供的资料、证件失实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证件的;
文交所发现投资人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投资人有恶意损害文交所合法权益、影响文交所正常经营秩序、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文交所郑重提醒投资人须注意密码和相关数字证书的保密。任何使用投资人密码和数字证书进行的开户、签署协议、交易等均视为依投资人意愿进行的有效行为。投资人应自行承担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密码失密、数字证书丢失等情况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投资人应妥善保管资产包账户,因他人伪造、变更、纂改资产包账户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当投资人遗失资产包账户、资产包交易资金专用账户时,应及时向文交所或文交所指定存管银行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投资人应按照本协议所述交纳相关佣金,投资人签署协议即同意交易佣金直接由监管银行划拨,无需再另行通知投资者。文交所的交易佣金实行双向收取,即对受托的买、卖行为均收取佣金。佣金费率暂定为千分之三。单笔交易佣金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
第十七条 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如协议不能达成一致,可向文交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章进行修订,则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章办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和文交所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文交所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人,公告内容是本协议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