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怀化市新晃县晃州镇兴隆街上一幢3层办公物业转让(二次挂牌)
项目编号:GY430400
挂牌价格420670元
挂牌起始日期:2024-12-23
挂牌期满日期: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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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名称 怀化市新晃县晃州镇兴隆街上一幢3层办公物业转让
资产类别 房屋建筑物及在建工程类 转让底价(元) 420670
资产管理方基本情况
资产管理方名称 湖南新华书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 826 号湖南新华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建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000682812283K
经办人 李 毅 联系电话 15388088032
资产基本情况
建筑面积(㎡) 160.68 坐落位置 新晃县晃州镇兴隆街上
不动产权证号/房产证号 湘(2022)新晃县不动产权第0002739号 是否存在抵押/担保
使用年限 40 已用年限 2
资产用途 其他商服用地/办公 附属设施
其他需披露事项
1、本标的资产抵押、担保等情况说明;

2、本标的资产当前使用状态:闲置;

3、是否存在限购政策或其他限制性条件:是,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 否。

4、其他需说明事项;

处置行为批准(备案)及资产评估情况
批准(备案)单位 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 批准(备案)文号 湘出版函【2019】1号
资产原值 56693.60 账面净残值 53556.52
资产处置定价方式 资产评估 评估值 420670元
挂牌公告期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____5___个工作日

1、挂牌价格低于100万元的资产,挂牌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2、挂牌底价等于或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挂牌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挂牌底价等于或高于1000万元的项目,挂牌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顺延_______个周期。
· 变更挂牌条件,待重新办理挂牌手续后再次挂牌。
· 终止挂牌。
· 其他:另行协商。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条件
1、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到联合利国文交所在《网络报价单》上签字,并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联合利国文交所指定账户。
2、受让方须在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3、如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上述成交确认文件(《网络报价单》、《资产交易合同》等)以及支付足额交易价款,自受让方应当履行上述义务之日起逾期15天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重新挂牌。
4、转让方在上述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协助受让方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在交房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房后的一切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5、标的成交后,面积以国土房管部门最终确认的面积为准;若有变化,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作相应调整。
6、标的资产过户所需各种税费按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7、标的房产交付前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水、电、暖、气、物业费、各项契税等)由转让方承担,房产交付后产生的全部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8、受让方须自行了解上述标的所在地房地产限购政策,如因受让方对限购政策不了解导致上述标的不能过户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不予退还,缴纳的交易服务费也不予退还,转让方可以收回标的重新处置(上述标的成交后,因标的所在地出台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导致受让方不再具备受让资格,无法办权证变更或过户手续的除外)。
交易方式
1、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2、在权利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按转让底价成交。
交易保证金
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 设定为___10____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保证金约定 如成为最终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如未成为最终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3个工作日内原路无息退回。
附件要求
1、标的资产现场实拍高清图片(JPG、PDF格式);
2、建筑规划图或红线图;
3、其他资产相关的证明材料。
资产管理方委托及承诺事项
本单位将上述资产委托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处置,并承诺如下:
1、我方处置资产权属清晰,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无任何限制和纠纷。
2、我方处置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向贵所提交的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同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如在项目进行中出现纠纷,同意依据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规定,接受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作出的中止或终结项目的决定。
如我方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资产管理方(签章):
法人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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