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企业股权挂牌交易市场” 关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2016-08-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联合利国文交所”)关联机构管理,根据《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股权类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联机构在联合利国文交所从事相关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联合利国文交所相关业务办法,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联合利国文交所管理。

第三条 联合利国文交所关联机构分为推荐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推荐机构具体包括推荐商、运营商、券商;专业服务机构具体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银行、投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

第二章 关联机构资格及管理

第四条 申请成为联合利国文交所关联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并具备行业资源;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认可并遵照执行联合利国文交所文化企业股权挂牌交易业务办法,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四)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联合利国文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推荐机构,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为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担保机构或经联合利国文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二)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 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有独立的负责推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联合利国文交所挂牌的部门和人员,有1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四)联合利国文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专业服务机构, 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为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

第七条 申请成为关联机构,应向联合利国文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注册申请书;

(二)自律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及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四)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

(五)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从事相关业务人员身份证及从业资格复印件;

(七)具有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及运作实践;

     第八条 申请成为推荐机构, 除应向联合利国文交所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如已审计,应当提供审计报告;如成立不足一年,则提供最近一次验资报告;

(二)专职推荐业务管理部门设置及人员建立;

(三)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设置及运作情况说明;

(四)联合利国文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的有关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有效公章,原件须在联合利国文交所出示。

    第九条 申请成为关联机构,由联合利国文交所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联合利国文交所审查同意的,申请人与联合利国文交所签订《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文化企业股权挂牌交易市场”关联机构合作协议书》后,由联合利国文交所授予关联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条 关联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向联合利国文交所提交下列文件,并由联合利国文交所换发关联机构资格证书。

(一)申请书;

(二)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四)关联机构资格证书;

(五)联合利国文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关联机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关联机构拥有如下基本权利:

(一)利用联合利国文交所平台开展文化企业非上市公司股权挂牌推荐业务;

(二)参与联合利国文交所组织的市场宣介、开发、培训,企业投融资路演,挂牌仪式等活动;

(三)业务开展中按照与联合利国文交所协议约定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四)对联合利国文交所业务开展的建议权;

(五)享受联合利国文交所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二条 关联机构承担如下基本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联合利国文交所相关业务办法;

(二)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促进联合利国文交所与关联机构共同发展;

(三)按照与联合利国文交所协议约定缴纳管理服务费;

(四)联合利国文交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关联机构(推荐机构)在享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拟挂牌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拟挂牌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联合利国文交所规定的挂牌与投融资条件;

(二)指导拟挂牌公司按照规范要求制作挂牌或投融资申请文件及出具挂牌推荐书;

(三)代表拟挂牌公司报送挂牌或投融资申请文件并负责与联合利国文交所进行沟通协调;

(四)对拟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联合利国文交所股权融资交易、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办法,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五)对拟挂牌公司进行辅导,协助其建立和健全规范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

(六)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依照联合利国文交所信息披露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各项信息;

(六)发现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 违规行为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时,应及时警示挂 牌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同时报告联合利国文交所;

(七)按照联合利国文交所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联合利国文交所报告;

(八)联合利国文交所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关联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在享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地为非上市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提供法律、审计、验资、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

第四章 业务资格及管理

第十五条 关联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关联机构需要维持其关联机构资格的,应在资格证书失效前三个月内,向联合利国文交所提出申请并报送最近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和联合利国文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经联合利国文交所复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关联机构由于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关联机构资格条件,但不影响其正常经营的,联合利国文交所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关联机构不再从事联合利国文交所相关业务,但应继续履行对挂牌公司的督导职责。

关联机构在宽限期内如重新具备关联机构资格条件,可向联合利国文交所提出申请,经联合利国文交所审查同意后可恢复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 关联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联合利国文交所取消其关联机构资格:

(一)申请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依法被停业整顿、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

(三)丧失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条件,但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除外;

(四)宽限期届满未能具备关联机构资格条件;

(五)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六)联合利国文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机构因存在上述第(一)项、第(五)项所列情形而被取消关联机构资格的,联合利国文交所在其被取消关联机构资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五章 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关联机构违法违规或违反联合利国文交所有关办法, 联合利国文交所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关联机构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受理其报送的申请文件或出具的相关报告;

(六)取消关联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 关联机构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联合利国文交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该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复核的有关事项按照联合利国文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关联机构申请终止关联机构资格或被联合利国文交所取消会员资格,已缴纳的管理费用不予返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联合利国文交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