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企业股权挂牌交易市场” 挂牌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2016-08-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进入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企业股权挂牌交易市场”(以下简称“联合利国文交所”)进行股份挂牌融资转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挂牌公司是指依法申请,并经联合利国文交所同意其股份挂牌交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挂牌转让 

第三条 非上市公司申请在联合利国文交所股份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展示板企业挂牌转让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合法规范经营,挂牌前12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国家相关部门予以严重处罚;

2、主营业务相对突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

3、对成长性好的企业经过本所平台同意可以适当降低标准;

4、我省重点支持的文化创意产业优先挂牌。

(二)孵化板企业挂牌转让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合法规范经营,挂牌前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国家相关部门予以严重处罚;

    2、股份的转让合法合规;

    3、持续经营达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

    4、主营业务突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

    5、实缴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6、对主营业务孵化空间较大的企业经过本所平台同意可以适当降低标准;

    7、我省重点支持的文化创意产业优先挂牌。

(三)融资板企业挂牌转让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治理结构健全,合法规范经营,挂牌前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国家相关部门予以严重处罚;

    2、股份的转让合法合规;

    3、持续经营达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

    4、主营业务成长性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在业内具有领先的市场地位,企业创新能力强;

    5、实缴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5%;

    6、对主营业务成长性特别好、融资条件成熟、产业链条相对完整的企业经过本所平台同意可以适当降低标准;

    7、我省重点支持的文化创意产业优先挂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挂牌:

    1、因参与民间借贷导致持续经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3、企业品牌形象有较大负面影响致群体事件、维稳事件的。

4、因直接或间接发行、转让股份导致实际股东人数超过100人的(有权机构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 拟挂牌转让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应具备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保证拟转让的股权依法可以转让,并履行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第五条联合利国文交所依据挂牌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信息发布。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累计不超过6个月,自联合利国文交所网站登载转让信息之日起计算。

挂牌公司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转让信息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后,在联合利国文交所网站上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挂牌公司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否则应负责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 暂停转让

第八 挂牌公司董事会做出拟向境内外有关资本市场申请上市或挂牌决定时,应向联合利国文交所提出暂停转让申请,并发布公告,联合利国文交所受理其材料的次一工作日起暂停其股份转让,直至上市或挂牌结果公告日。

 挂牌公司涉及无先例或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重大事项需要暂停股份转让的,联合利国文交所有权暂停其股份转让,直至造成重大影响情形消除、重大事项获得许可或不确定性因素消除。

第十条 因重大事项暂停股份转让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暂停期间,挂牌公司至少应每月披露一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未能恢复股份转让的原因及预计恢复股份转让的时间。

章终止挂牌

   第十条 挂牌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合利国文交所有权决定终止其挂牌并免除承担因下列情形发生所导致的法律责任:

(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二)在境内外有关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

(三) 股东大会作出终止挂牌决议,并经联合利国文交所审核同意;

(四) 因参与民间借贷导致持续经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涉嫌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的;

)联合利国文交所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挂牌的情形。

第十 挂牌公司拟终止挂牌的,应向联合利国文交所提交终止挂牌申请,经审核无异议的,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挂牌公司出具同意其终止挂牌的通知。

十三 挂牌公司接到联合利国文交所同意终止挂牌的通知后,应根据规定及时办理终止挂牌的相关手续。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联合利国文交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联合利国文交所关联机构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挂牌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或已发生变化时,挂牌公司应及时向联合利国文交所报告。

第十八条 挂牌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并购等可能对股份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挂牌公司应在推荐机构的督导下进行,相关方案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并报送联合利国文交所备案。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挂牌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十九条 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条 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联合利国文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办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联合利国文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挂牌公司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推荐机构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不得要求推荐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者阻碍其工作。

章  监督管理

二十二 挂牌公司违反本办法及联合利国文交所其他办法,联合利国文交所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挂牌公司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其股份转让;

(六)暂停其开展定向增资等业务;

(七)终止挂牌。

二十三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及联合利国文交所其他办法,联合利国文交所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责令所在公司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办法联合利国文交所负责解释。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