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利国文交所)是中国证监会、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湖南省金融办业务监管,由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控股的全国性文化产权交易及投融资服务平台。
第二条 为加强文化产业与金融资本的对接,特建立“文化企业股权挂牌交易市场”。“文化企业股权挂牌交易市场”是指为非上市、非公众文化企业提供规范管理、要素流动、价值发现、核心业务合作开发及宣传推广而搭建的综合服务平台,以及非上市、非公众文化企业股份在湖南股权登记管理中心托管后,进行挂牌创新融资的文化金融平台。为有效、安全推动工作,为维护交易所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则。本规则仅适用于在联合利国文交所挂牌、交易的企业。
第三条 联合利国文交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开展股权挂牌交易工作,包括: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4】23号文件)要求“完善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担保体系,发挥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的产权投融资作用”;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55号)要求“建立并完善符合文化企业特点的产权交易制度,支持本省文化产权交易平台规范发展,鼓励文化企业转让文化产权或股权实行公开挂牌交易”;
3、《关于确认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为“湖南省国有文化产权股权指定交易平台”的复函》(湘文资办函【2016】7号)“原则同意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为湖南省国有文化产权股权指定交易平台,并为通过平台公开挂牌交易国有文化产权股权的单位出具用于办理相关产权股权权属变动登记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二章 市场准入规则
第四条 联合利国文交所挂牌交易业务不属于类证券化产品,非连续(T+5)、非等额化拆分、非公开,仅面向符合资格投资人会员,每个挂牌项目权益持有人不超过200人,遵循国家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操作。
第五条 企业在联合利国文交所申请挂牌需具备的条件:
(一)展示板企业挂牌条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合法规范经营,挂牌前12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国家相关部门予以严重处罚;
2、主营业务成长性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
(二)孵化板企业挂牌条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合法规范经营,挂牌前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国家相关部门予以严重处罚;
2、股份的转让合法合规;
3、主营业务成长性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
4、实缴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5、对主营业务成长性特别好的企业经过联合利国文交所平台同意可以适当降低标准。
(三)融资板企业挂牌条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
2、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成立满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3、不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等行为。
4、企业资产权属关系清晰、完整:
企业资产应取得相应权证。如特许经营许可证、商标权证、专利权证、知识产权权证等;
‚企业资产不应存在争议或限制。若资产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限制时,企业应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及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
5、企业组织及其经营合法、规范:
企业已合法并真实取得注册资本项下载明的资产;
‚企业的生产经营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内部控制制度完善:
内部控制应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企业应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ƒ企业应主动完善内部管理,确保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善性。
7、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企业应建立兼顾自身特点和公司治理机制基本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细职责和议事规则;
8、股东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0人;实缴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5%;
9、最近两年连续盈利,累计净利润不少于200万元,或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100万元;
10、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或最近两年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800万元且增长率不少于30%;
11、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300万元;
12、对成长性好的企业经过联合利国文交所评估通过后可以适当降低标准。
第六条 不接受挂牌申请的情形:
1、因参与民间借贷导致持续经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涉嫌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
2、因直接或间接发行、转让股份导致实际股东人数超过100人的(有权机构批准的除外)。
第三章 企业挂牌申请与审核规则
第七条 有限公司(企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拟在联合利国文交所挂牌,应向联合利国文交所提交挂牌立项申请。
第八条 联合利国文交所在收到挂牌立项申请后应进行立项审核,并在5-7个工作日内将立项审核结果通知申请挂牌企业。
第九条 立项审核通过的申请挂牌企业应当由推荐商推荐,并向联合利国文交所提交挂牌申请文件。联合利国文交所对推荐挂牌材料和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完备性审核,不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条 推荐商应当按照联合利国文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挂牌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
(一)企业关于股权挂牌交易的申请及授权文件;
(二)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
(三)推荐商出具的挂牌推荐书、持续督导方案;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及验资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关于本次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六)企业的设立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发起人协议以及最新公司章程等;
(七)联合利国文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联合利国文交所收到申请文件后,应组织内部人员进行完备性审核。内部审核通过后,组织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挂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联合利国文交所的规定,审核挂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推荐商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是否完整覆盖申请挂牌企业经营的所有方面;审核推荐商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为挂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对挂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为 5-7 人,从联合利国文交所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选择。
第十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 保守挂牌申请人的商业秘密;
(三) 不得泄露审核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 不得利用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 不得与挂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挂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私下与挂牌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
(六) 不得有与其他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表决的行为。
第十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通过召开审核会议进行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联合利国文交所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挂牌申请进行审核。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应当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全面审阅申请文件。在审核时,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填写个人审核意见。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对申请挂牌公司和推荐商进行质询,申请挂牌公司和推荐商应及时、如实回复。审核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对挂牌申请的审核意见,并对挂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审核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不得弃权。投反对票的应说明理由。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总票数的 2/3 为通过。
第十八条 审核会议结束后,参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同时提交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审核会议投票表决后,联合利国文交所在网站上定向公布表决结果。联合利国文交所向挂牌申请通过的企业出具挂牌核准通知书。
第二十条 联合利国文交所在出具挂牌核准通知书后,应当将拟挂牌企业申请文件报湖南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挂牌申请未获通过的企业,自联合利国文交所定向公布表决结果之日起一个月后,可再次提出挂牌申请。
第四章 股权交易规则
第二十二条 联合利国文交所股权交易采取协议转让、定价申报、拍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交易制度。
第二十三条 挂牌企业股权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转让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遇法定节假日和联合利国文交所公告的暂停转让日,股权暂停交易。
第二十四条 挂牌企业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持有的本企业股份的转让应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协议转让成交价格为协议双方商定的价格。
第二十六条 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股权交易价款交付至联合利国文交所资金结算帐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联合利国文交所应当出具《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产权股权类交易鉴证书》。
第二十七条 交易双方凭联合利国文交所出具的《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产权股权类交易鉴证书》,到湖南省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以完成交割。
第二十八条 挂牌交易的企业股权信息,挂牌交易期间将以联合利国文交所公告的方式通过联合利国文交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挂牌企业不再具备挂牌条件的,联合利国文交所终止其挂牌交易。
第三十条 交易期间临时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期间,不得继续申报,也不得撤销申报,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继续交易。
第三十一条 股份挂牌、终止挂牌、暂停挂牌与恢复挂牌,联合利国文交所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股份挂牌、终止挂牌、暂停挂牌与恢复挂牌的情形,按照联合利国文交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导致交易不能进行的,联合利国文交所可以决定暂停交易:
(一) 不可抗力;
(二) 意外事故;
(三) 技术故障;
(四) 非联合利国文交所能控制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三十四条 当暂停交易原因消除时,联合利国文交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因暂停交易造成的损失,联合利国文交所不承担责任。交易时间不顺延。
第三十五条 除联合利国文交所认定的特殊情况之外,暂停交易前已经接收的委托有效,在恢复交易后参与当日交易。
第三十六条 联合利国文交所对暂停交易应及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挂牌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合利国文交所有权决定终止其挂牌并免除承担因下列情形发生所导致的法律责任:
(一) 挂牌企业申请终止挂牌的;
(二) 挂牌企业进入清算程序的;
(三) 因参与民间借贷导致持续经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涉嫌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的;
(四)联合利国文交所决定终止其挂牌的;
(五) 应当终止挂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联合利国文交所相关制度的挂牌企业,联合利国文交所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处罚方式主要如下:
(一)谈话警示;
(二)公开谴责;
(三)警告;
(四)责令改正;
(五)暂停交易;
(六)终止交易;
(七)实施市场禁入。
第五章 挂牌企业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十九条 为规范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四十条 挂牌企业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挂牌企业披露的信息,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联合利国文交所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第四十二条 挂牌企业须将应当披露的信息在联合利国文交所指定场所及时、准确地向特定对象投资者进行披露。
第四十三条 联合利国文交所鼓励挂牌企业进行更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首次挂牌的企业应当对以下信息进行披露:
(一) 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
(二) 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财务报表;
(三) 法律意见书;
(四) 公司章程;
(五) 联合利国文交所要求进行披露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五条 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应在首次挂牌前对联合利国文交所特定对象投资者进行定向披露。
第六章 推荐商制度
第四十六条 投资机构、担保公司、证券公司以及联合利国文交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申请取得联合利国文交所推荐商资格。申请成为联合利国文交所推荐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实收资本或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经联合利国文交所特别认定的除外;
(二) 具有比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
(三) 申报前 12 个月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 有独立的负责推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联合利国文交所挂牌的部门和人员,有 1 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五) 联合利国文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七条 申报机构申请注册联合利国文交所推荐商,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 注册申报表;
(二) 公司简介;
(三)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函;
(四)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 有权决策的机构(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合伙人会议等)关于公司申请联合利国文交所推荐商资格的决议;
(七) 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八) 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如已审计,应当提供审计报告;如成立不足一年,则提供验资报告;
(九) 授权委托书;
(十) 专职推荐部门设置及人员简历;
(十一) 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 专职推荐部门业务人员身份证及从业资格复印件;
(十三) 签字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四) 主要管理制度及内控制度;
(十五) 联合利国文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八条 联合利国文交所在收到申报机构的全部申报文件后对其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进行登记,同时通知申报机构。
第四十九条 推荐商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联合利国文交所提交更新资料。
第五十条 推荐商在联合利国文交所开展推荐业务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 利用联合利国文交所平台开展相关推荐业务活动;
(二) 利用联合利国文交所信息网络发布及获取相关信息;
(三) 参加联合利国文交所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活动;
(四) 向联合利国文交所提出建议;
(五) 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推荐商在拟挂牌企业申请挂牌期间承担以下推荐义务:
(一)对拟挂牌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拟挂牌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联合利国文交所规定的融资与挂牌条件;
(二)指导拟挂牌企业按照规范要求制作股权融资与挂牌申请文件及出具挂牌推荐书;
(三)代表拟挂牌企业报送股权融资与挂牌申请文件并负责与联合利国文交所进行沟通协调;
(四)对拟挂牌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联合利国文交所股权挂牌、融资交易、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五)对拟挂牌企业进行辅导,协助其建立和健全规范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十二条 推荐商推荐企业进行定向融资的,应在《股权交易说明书》发布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拟融资公司与意向投资者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推介活动。
第五十三条 推荐商在企业股权挂牌后的持续督导期间承担以下督导义务:
(一)督导挂牌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联合利国文交所的相关规则规范运作;
(二)督导挂牌企业严格履行披露文件中承诺的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使用及其他各项义务;
(三)督导挂牌企业按照联合利国文交所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四)关注挂牌企业的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如有违规应当向挂牌企业指出并及时向联合利国文交所报告;
(五)对挂牌企业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时,应当向挂牌企业指出并进行核实。发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联合利国文交所报告。
第五十四条 推荐商在推荐期间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其职责,不得出现下列违规行为:
(一)向联合利国文交所提交的与挂牌推荐、融资推介、持续督导等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
(三)尽职调查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未有效执行;
(四)唆使、协助挂牌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五)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推荐商应对所推荐的企业向联合利国文交所提交挂牌推荐书,挂牌推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逐项说明拟挂牌企业本次挂牌是否符合联合利国文交所规定的挂牌条件与有关规定,并说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二)拟挂牌企业存在的主要风险;
(三)对拟挂牌企业发展前景的评价;
(四)推荐商针对此次挂牌的内部审核意见;
(五)推荐商与拟挂牌企业的关联关系;
(六)相关承诺事项;
(七)联合利国文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推荐商持续督导期间为企业挂牌之日起当年剩余时间及挂牌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第五十七条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工作,推荐商应当继续完成。推荐商在履行推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持续督导期届满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五十八条 推荐商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推荐工作内控制度与保密制度,切实保证推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提高推荐业务整体质量。
第五十九条 推荐商应当建立健全挂牌交易的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对挂牌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拟挂牌企业挂牌后的持续督导制度。
第六十条 推荐商应当建立推荐工作档案,推荐工作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推荐工作的全过程,其保留时间为五年,自企业在联合利国文交所挂牌起计算。
第六十一条 推荐商应在提交企业挂牌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供推荐商工作档案,如只提供工作档案复印件的,联合利国文交所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依法调阅推荐工作档案原件。
第六十二条 在本规则规定的持续督导期限内,挂牌企业与推荐商终止推荐协议,又未与其他注册推荐商签订推荐协议的,联合利国文交所应当暂停该挂牌企业的股份交易。推荐商和挂牌企业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分别向联合利国文交所报告,说明原因。联合利国文交所根据报告情况决定挂牌企业股权交易是否继续进行。
第六十三条 在本规则规定的持续督导期限内,原推荐商被撤销推荐商资格,则挂牌企业应及时另行聘请其他注册推荐商完成持续督导工作,并将推荐协议报联合利国文交所备案。另行聘请的推荐商应当完成原推荐商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六十四条 推荐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联合利国文交所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其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十五条 挂牌交易前,拟挂牌企业不配合推荐商履行推荐职责的,推荐商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在挂牌推荐书中予以说明;情节严重的,应当不予推荐。
第六十六条 挂牌交易后,推荐商有充分理由确信挂牌企业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当督促挂牌企业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联合利国文交所报告。
第六十七条 推荐商应当组织协调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股权挂牌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八条 推荐商有充分理由认为中介服务机构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应向联合利国文交所报告并建议挂牌企业更换。推荐商有充分理由确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联合利国文交所报告。
第六十九条 联合利国文交所对推荐商进行持续动态的监督管理,记录其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以及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此外,联合利国文交所对推荐商实行年检制,每年对推荐商实行年度检查考核。
第七十条 推荐商及其业务人员违反本规则,未能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的,联合利国文交所可以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谈话提醒、通报批评、警告、暂停资格、撤销资格和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
第七十一条 推荐商出现本规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联合利国文交所自确认之日起暂停其推荐商资格一年;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推荐商资格。
第七十二条 推荐商在暂停推荐资格期间,应继续履行其对已推荐企业的持续督导职责,但不得再开展新的推荐业务;推荐商被撤销推荐商资格的,必须停止所有挂牌企业的推荐业务。
第七十三条 推荐商在取得拟挂牌企业推荐权后决定不予推荐的,在决定做出后的三年内,推荐商及其关联方如与拟挂牌企业达成投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可转换债投资等)并实现投资,联合利国文交所将对该推荐商及其关联方实行永久禁入。
第七十四条 对联合利国文交所采取的监管措施,推荐商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观无过错并已勤勉尽责履行其相关职责的,经联合利国文交所认定后可以撤销该监管措施。
第七章 风险防控及应急管理
第七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股权在线交易转让平台的瘫痪;联合利国文交所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交易平台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等造成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本人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十六条 在联合利国文交所进行的所有股权交易,其交易资金通过联合利国文交所指定银行进行资金划拨;如在联合利国文交所增加交易项目的资金划拨通道,联合利国文交所将上报相关监管部门同意后,在联合利国文交所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七十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泄露信息,损害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由联合利国文交所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八条 挂牌企业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联合利国文交所有关规则,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挂牌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违规运作导致引发市场风险;
(二)弄虚作假,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三)违规行为受到执法监管部门查处。
第七十九条 联合利国文交所实施会员交易制度,并制定会员准入门槛以规避投资人投资风险。投资者在办理各项业务时,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联合利国文交所有关规则。
第八十条 发生下列突发事件时,联合利国文交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一)可能导致挂牌企业暂停交易的风险事件;
(二)计算机系统安全事件;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水灾、火灾、地震);
(四)投资者聚众闹事事件;
(五)其他可能引发联合利国文交所股权交易业务不能正常运作的风险事件等。
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风险处置程序:
(一)及时报告。应第一时间报告联合利国文交所负责人,并于事发当日召开董事会,及时分析研究事件基本情况及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按程序向湖南省相关主管部门报备。对可能影响区域社会稳定、经济安全、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的重大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湖南省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 尽快研究确定风险处置方案。湖南省相关主管部门召开专题会议,了解事件基本情况、成因、性质、严重程度和未来可能发生的事件后,尽快研究确定具体处置方案,明确相关责任人,落实处置措施。
(三) 督促落实风险处置措施。处置方案确定后,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四) 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引发风险事件或风险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五) 适时结束风险应急状态。在风险事件得到妥善处置,群众信心恢复,社会稳定,湖南省相关主管部门评估认定无必要进一步采取应急行动后,应及时结束风险处置应急状态,并以合适的方式对外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及修订权归联合利国文交所所有。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施行。
附:一、企业股权挂牌、交易流程
二、增值服务
三、股权挂牌、交易收费标准
四、股权挂牌交易申请报告
五、挂牌申请人关于挂牌申请文件的承诺函
附一:企业股权挂牌、交易流程
附二:增值服务
一、融资服务
(1)股权融资:联合利国文交所搭建的股权交易平台,可实现投资者与融资企业的直接对话、直接定价、直接交易。企业可通过股权转让、股权质押、股权融资等方式,实现与资金的高效对接,满足企业的长期融资需求。
(2)债权融资:可发行小额、多次、快捷、低成本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增加企业授信等。融资金额规模:单一债1000万以上,集合债500万—1000万单体;成本:年化15-18%。
(3)小贷等融资:可优先选择与本整合的信托、保险、证券、基金、资产经营、担保、小额贷款、互联网金融等合作金融机构进行直接对接。
二、文化产业基金投资
联合利国文交所自身平台将发行文化产业基金,并以此为切入点,整合各类资源,引入担保公司、创投等金融机构,建立文化产业资金池,辅助产权质押、联保的增信措施,通过优先股、私募债的投资方式,对在联合利国文交所挂牌企业或拟挂牌企业进行投资引导,开拓企业融资新渠道。
引导挂牌企业及整合区域挂牌企业资源,辅导其成立专项基金,通过资金池做大、做强参与企业,形成标杆和龙头效应。
三、政府资源扶持
首先,通过对在联合利国文交所挂牌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及相应的品牌包装,让企业成为政府对外宣传及外来取经的典型,不仅扩大企业影响力,更能在政商形成一定规模的人脉;其次,鉴于联合利国文交所区域性资本市场的性质,可支持企业申请政府专项财政补助,并可优先申请包括创业资金、文化产业引导资金和特色产业资金等多形式的资金支持。
四、咨询服务
(1)上市咨询辅导:分析企业发展所处阶段及竞争优势,规范新三板或其他更高资本市场上市的目标及进程,梳理上市前需规范的法律、财务及业务问题,上市方案筹备等,助力企业转板进入新三板或更高级资本市场。
(2)股权激励咨询:为企业量身定制股权激励方案,激发管理层与员工动力,实现公司与激励对象利益一致,促进管理制度创新、防止核心人才流失、助推企业快速发展。
(3)税务咨询:为企业制定税务筹划,并对税务筹划方案设计、实施及效果跟踪;帮助企业解析国家最新财税政策、规避税务管理风险、降低企业税务成本。
(4)战略咨询:在对企业内部拥有的资源和具备的能力以及外部环境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企业资源整合,安排专业团队为企业提供适应资本市场的规范化服务、优化内部管理,并依据行业性研究,为企业提供战略决策、商业规划、行业发展预测、政策法规研究等领域的咨询服务。
附三:股权挂牌交易申请报告
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挂牌交易申请报告
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贵所相关规定,根据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同意公司股权在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标准板挂牌交易的决议》,特申请本公司股权在贵所进行挂牌交易。挂牌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贵所的相关制度、规则,履行各项义务。
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四:挂牌申请人关于挂牌申请文件的承诺函
挂牌申请人关于挂牌申请文件的承诺函
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对挂牌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承诺挂牌申请人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